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
    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專業
    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曾擔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成
    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
    及領導能力者。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報
    經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
    命期貨信託事業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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