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期貨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
    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
    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設置地點、資本額、
    其他主要發起人或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
    營原則及最近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三)未來二年之財務狀況之預估。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期貨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
    資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主管機備查。
    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
    十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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