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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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
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期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基金銷
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
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財務報告並應上傳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已將最近期財務報告,依信託業法第
三十九條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事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