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規定,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業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露予他人或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
    商品買賣之活動。
    二、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為自
    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為相
    對委託之交易。
    三、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未將
    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退還手續費或給付其他利益歸入基
    金資產。
    五、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促銷受益憑證。
    六、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期貨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
    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七、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時,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期貨交
    易契約、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交易價格,或從事其他足以損害期貨
    信託基金投資人權益之行為。
    八、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將已
    成交之買賣委託,自基金帳戶改為自己或他人帳戶,或自自己或他
    人帳戶改為基金帳戶。
    九、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之買賣進
    行推介、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或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
    未來交易價位作研判預測、建議。
    十、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佣金。
    十一、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十二、其他影響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之經營者。
    第一項事業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同業公會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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