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
    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二、最近年度或半年度已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
    建議書確實改進。
    三、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
    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
    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期貨信託事業減資退回股本後,資本額不得低於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
    準第十一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之淨值,除主管機關另有規
    定外,不得少於新臺幣九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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