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
    業保證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
    定條件之銀行。
    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繳存。
    期貨信託事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
    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
    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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