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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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
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
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
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