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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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
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
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二十。
前項股東轉讓持股時,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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