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
    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
    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期貨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計
    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六、有第八條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七、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或公司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本人
    或其關係人購買不動產。
    八、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九、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移轉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
    十、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十一、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之契約終止。
    十二、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
    十五條規定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本人或配偶為負
    責人之企業。
    二、本人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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