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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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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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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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