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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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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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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向不特定人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
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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