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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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
予許可: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
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
項規定。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兼營期貨信託事
業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四、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