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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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
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登錄作業:
一、信託業申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許可函影本。
二、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
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取得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
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並辦妥登錄者,非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該分支機
構不得開始辦理期貨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