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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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滿三年。
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
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曾受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處分,且經主管機關命令
其改善,於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仍未具體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不
許可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