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滿三年。
    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
    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曾受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處分,且經主管機關命令
    其改善,於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仍未具體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不
    許可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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