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
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
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股東資格證明文件及股東名冊。
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無違反第七條及期貨信託
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聲明書。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