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
    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
    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股東資格證明文件及股東名冊。
    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無違反第七條及期貨信託
    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聲明書。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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