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滿三年。
    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三、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
    少於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五、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
    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期貨經理事業曾受前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處分,且經主管機關命令其改
    善,於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仍未具體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不許可
    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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