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
    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
    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護照)號碼或公司統
    一編號、住址或本公司所在地、出資額及認股比率。自然人發起人
    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發起人應檢附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繼續營業之證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派書及被指派人
    同意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事名冊、監
    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企業名冊。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發起人資格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第六條、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
    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聲明書。
    七、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發起人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之聲明書。
    八、法人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
    聲明書。
    九、已依前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及出具之審查
    彙總意見書。
    十一、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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