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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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
    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與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
    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除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外,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前二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其股份之計算,包括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本標準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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