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
    託事業之發起人。
    曾依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
    該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
    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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