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但他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依第三章規定辦理。
    任何人非經前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信託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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