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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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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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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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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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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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非以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別,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期貨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