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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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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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依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