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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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2. 但他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依第三章規定辦理。
  3. 任何人非經前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信託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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