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
但他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依第三章規定辦理。
-
任何人非經前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信託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