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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停業、終止營業及解散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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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停業日、終止營業日、解散日後二個營業日內,將委任契約處理結果暨保管機構所出具交易帳戶註銷證明文件申報本公會轉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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