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0970 088139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受理投資人查詢其集保戶作業要點)

所有條文

  1. 法人/機構為開立期貨避險帳戶,向本公司申請提供其持有現貨資料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時,應至其任一開戶參加人申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親自申請應填具「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機構投資人為開立期貨避險帳戶申請查詢/終止查詢資料申請書」(附件四),加蓋開戶原留印鑑,並檢附法人/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均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存(匯)款繳費證明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四),加蓋開戶原留印鑑,並檢附下列文件:
      1. (一)法人/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均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2. (二)存(匯)款繳費證明
      3. (三)法人/機構加蓋開戶原留印鑑之授權書正本(附件二)(四)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2. 三、參加人於受理申請人查詢資料時,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所檢具之文件及印鑑,經核對無誤後於申請書簽章確認並加蓋參加人原留印鑑,於次一營業日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
    3. 四、參加人將法人機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核對參加人原留印鑑及審核申請書、相關文件無誤後,影印申請書乙份,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及本公司章戳,交予參加人轉交申請人。
    4. 五、申請人應依本公司所訂之繳費方式繳交查詢費用,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將申請查詢之資料以電子傳輸或其他方式交付予期交所。另本公司具函檢附統一發票予法人/機構,並副知代轉該法人機構申請書件之參加人(均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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