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 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36條、第 37條、第48條之1、第63條之1、第64條、第74條、第78條條文及第五章 章名,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 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應由本公司於票載到期日代持有人辦理提示兌償,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兌償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開立之兌償專戶(以下簡稱兌償專戶)作業:
      1. (一)融資性商業本票、外幣商業本票、市庫券及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發行人應於票載到期日將兌償款項存(匯)入兌償專戶。
      2. (二)交易性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本公司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二營業日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交易性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提出交換,取得兌償款項撥入兌償專戶。
      3. (三)新臺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發行銀行以中央銀行業務局期約轉帳交易,於票載到期日將兌償款項存入實券保管銀行開立於業務局之存款帳戶,再由實券保管銀行將兌償款項存入本公司之兌償專戶。發行銀行為實券保管銀行者,該銀行應於票載到期日將兌償款項逕行存入本公司之兌償專戶。
      4. (四)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票載到期日將兌償款項分配表送交本公司,並將兌償款項存(匯)入至本公司之兌償專戶,本公司按兌償款項分配表辦理兌償分配作業。
    2. 二、本公司於票載到期日將持有人當日應兌償之短期票券數額、兌償金額、稅款、補充保險費金額及其他相關資料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並於完成兌償後,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金額,自兌償專戶撥入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並於持有人自有部位扣除兌償之數額。
    3. 三、完成前款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兌償作業完成。
  2. 實券保管銀行應將前項扣繳之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併同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七條計收之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分別於次月十日及次月底前解繳國稅局及健康保險局。
  3.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本公司辦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之短期票券,及辦理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兌償作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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