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8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 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36條、第 37條、第48條之1、第63條之1、第64條、第74條、第78條條文及第五章 章名,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 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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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每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取消所有未完成確認及比對之待交割交易;於每營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取消代理清算銀行未完成扣款確認之待交割交易;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取消未完成票券商之間及其與清算交割銀行間款項清算之待交割交易;下午四時三十分辦理結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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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完成前項作業後,應通知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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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規定,於本公司辦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券,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交易準用之。本公司完成該項作業後,應通知中央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