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8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 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36條、第 37條、第48條之1、第63條之1、第64條、第74條、第78條條文及第五章 章名,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 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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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時,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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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性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兌償不獲付款,依台灣票據交換所相關規定辦理退票,並交付實券與退票理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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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到期兌償不獲付款,本公司即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並委託其開立退票理由單,及依相關規定通報台灣票據交換所後,交付實券與退票理由單。實券保管銀行依據該本票之承銷票券商提供蓋妥留存本公司印鑑之發行人簽證承銷委請書影本,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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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短期票券為投資人持有時,該實券、退票理由單或未獲足額兌償證明等應交付其清算交割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