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8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 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36條、第 37條、第48條之1、第63條之1、第64條、第74條、第78條條文及第五章 章名,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 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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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送存、短期票券承銷及首次買入、買賣交割、質權、兌償及領回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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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應選定一家代理清算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委託該銀行辦理新臺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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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未參加財金公司外幣結算系統者,應選定一家代理清算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委託該銀行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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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票券商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為付款方時,本公司應先通知代理清算銀行辦理扣款確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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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項作業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