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 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36條、第 37條、第48條之1、第63條之1、第64條、第74條、第78條條文及第五章 章名,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 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於參加人、中央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2. 前項帳簿,本公司得以電子儲存媒體或印製表冊方式保存之。
  3. 前二項規定,實券保管銀行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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