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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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由票券系統進行提示兌償,並於足付款項後,除清算交割銀行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之存款帳戶並通知該清算交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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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前項通知,如為投資人短期票券之兌償,應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兌償之數額,並將投資人兌償款項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