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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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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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質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稱出質行)應依出質人填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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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質行及質權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稱質權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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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並於其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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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之質權部位撥入設定質權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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