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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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以自有劃撥帳戶買入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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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代銷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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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代銷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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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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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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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券系統完成代銷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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