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申請註銷劃撥帳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填具「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發函本公司申請註銷劃撥帳戶。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應於註銷基準日前一個月內,通知其投資人辦理結清及註銷於該行開立之劃撥帳戶。清算交割銀行應於註銷基準日前結清其自有劃撥帳戶之所有部位短期票券。
    3. 三、本公司於註銷基準日將未完成結清及註銷帳戶作業之該行投資人劃撥帳戶,移轉至該行「清算交割銀行移轉帳戶同意書」指定之受移轉清算交割銀行。清算交割銀行應將經本公司確認之投資人帳簿及相關開戶書件,於註銷基準日前一營業日終移轉至受移轉清算交割銀行。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應通知投資人至受移轉清算交割銀行補辦後續開立劃撥帳戶、款項交割帳戶或其他相關書件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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