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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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抵繳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借款人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即通知借款人於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價值現金清償,或以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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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權利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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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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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非借款人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