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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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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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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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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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運用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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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