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0145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9條之1;增訂第7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50049555號函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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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得以其出借券源按「證券借貸專戶撥券予其自營及期貨部門撥入帳號注意事項一覽表」(附表一),撥入表列之證券交易帳號,供其自營及期貨部門因應不同之業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