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23 750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7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27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刪除第32條條文,並自104年11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41994號函准 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證券商得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當日收盤價格或淨值扣除權息值計算擔保維持率,並準用前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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