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23 750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7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27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刪除第32條條文,並自104年11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41994號函准 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均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1. 一、借貸款項交易營業日報表。
    2. 二、借貸款項帳戶新增、償還及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3. 三、借貸款項擔保品收付、處分及運用明細表。
    4. 四、差額追補彙總表。
    5. 五、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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