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23 750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7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27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刪除第32條條文,並自104年11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41994號函准 予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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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均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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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款項交易營業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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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貸款項帳戶新增、償還及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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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貸款項擔保品收付、處分及運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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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差額追補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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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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