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23 750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7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27條、第29條、 第31條、第33條;刪除第32條條文,並自104年11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41994號函准 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客戶償還借貸款項時,應填具「借貸款項償還申請書」,並於申請日上午十二時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至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證券商於確定融通金額及利息入帳無誤後,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前,由證券商將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匯撥至其客戶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
  2. 前項客戶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非客戶本人所有者,應由證券商將其匯撥至所有人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
  3. 第一項客戶採非當面方式申請償還借貸款項時,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