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 070021362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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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外基金交易平台(以下稱交易平台)辦理
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
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契約書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專用)」
: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未辦理綜
合帳戶業務專用)」:總代理人因簽約之銷售機構使用交易平台
,而其本身並未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
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