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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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交易標的、申請與償還、擔保品種類、更換與處分、擔保比率之計算、授信作業與風險控管程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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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