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1. 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
    2. 二、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
    3. 三、因附賣回交易所取得者。
    4. 四、自客戶借入者。
    5. 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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