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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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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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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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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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附賣回交易所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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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客戶借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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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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