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