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 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經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不得要求變更其他借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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