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經借券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