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經借券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1.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2.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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