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際債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第發布第4條 至第7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60017393號公告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於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國際債券登錄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還本付息款項代收付作業:
    1. 一、本公司於國際債券還本付息基準日前四營業日起至前二營業日止,編製「債券所有人基本資料建置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提供客戶已留存於參加人之外幣存款帳戶、英文戶名資料、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予其往來參加人核對。
    2. 二、客戶無前項外幣存款帳戶資料,但已向發行人或其承銷商提供外幣存款帳戶辦理還本付息者,本公司以該帳戶編製一覽表。
    3. 三、客戶無前二款帳戶資料者,參加人應儘速通知其客戶補正後建檔,本公司據以編製一覽表。
    4. 四、參加人應於還本付息基準日前一營業日,將截至該營業日於本公司集中保管之國際債券所有人資料編製成冊,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就前述資料,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還本付息基準日入帳資料辦理覆核處理,彙總產生債券所有人名冊。
    5. 五、本公司於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還本付息入帳通知後,通知其匯撥至本公司指定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6. 六、本公司接獲前款款項後,通知指定款項代收付銀行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其應領本息金額,扣除匯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於次一營業日前辦理撥付所有人外幣存款帳戶之作業。
    7. 七、應領本息金額之計算,除發行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計算至該債券本息給付幣別至最小單位為止,如有剩餘應依債券所有人不足最小單位部分,由大至小依序分配一個最小單位,金額相同者,以隨機方式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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