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際債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第發布第4條 至第7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60017393號公告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於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國際債券登錄者,發行人或其承銷商應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並均由發行人填具「債券發行資料登記暨還本付息作業申請書」,發行人並得指定位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機構辦理國際債券繼承/贈與、贖回/賣回、還本付息通知等相關事宜,該機構有異動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 發行人授權他人簽訂前項約定書,就下列事項應檢附法律意見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1. 一、約定之準據法非屬中華民國法律者,其授權之適法性及有效性。
    2. 二、授權人為有權授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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