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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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應充分說明事項: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有價證券,除普通公司債得經董事會決議外,應依同條第六項規定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下列相關事宜,並於股東會充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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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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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者,應載明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成數、暫定私募價格、訂價方式之依據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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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等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者,應載明私募條件、轉換或認購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成數、暫定轉換或認購價格,並綜合說明其私募條件訂定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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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人選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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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前已洽定應募人者,應載明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及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註明法人之股東直接或間接綜合持有股權比例超過百分之十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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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日內將上開應募人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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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中,應載明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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