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6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80057884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之1、第5條之2、第22條、第35條條 文,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10803141183函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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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發行人應以中文或英文定期申報下列資料。但發行人或其發起人為第四條第三款或第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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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結束後十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上月份之發行資料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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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報完成日或刊印日後二十日內,將其年報之電子檔案傳送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發行人如為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或他公司之從屬公司者且未編製年報者,應申報其總機構或他公司之年報;外國發行人發行第四條之一之國際債券且經金融機構保證者,得以該保證金融機構之年報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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